
卷收器/R16
卷收器试验应满足下列规定的要求,包括R16中的强度试验。(不包括无锁式卷收器)
1手调式卷收器
1.1装有手调式卷收器的安全带总成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应超过5mm。
1.2在织带正常拉出方向施加一个不小于14N且不大于22N的力时,从手调式卷收器拉出的织带长度应不大于6mm。
1.3按第7.6.1条的方法将织带拉出,然后进行反复拉出回卷,直到循环次数达到5000次为止。然后,卷收器应经受第7.2条规定的腐蚀试验和第7.6.3条规定的粉尘试验,然后再进行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在进行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工作正常且仍能满足上述第1.1、1.2条要求。
2自锁式卷收器
2.1带有自锁式卷收器的织带在卷收器锁止位置之间的移动量不应超过30mm,当佩戴者向后运动、安全带应保持其初始位置或在随后的向前运动后,自动回到其所在位置。
2.2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第7.6.4条在假人和卷收器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2N,且不大于7N;如果织带穿过一导向装置或导向轮时,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上设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
2.3应按照R16法规规定的方法将织带拉出,然后进行反复拉出回卷,直至达到5000次循环为止,然后,卷收器应进行规定的腐蚀试验和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再进行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工作正常并满足第2.1条和第2.2条的要求。
3紧急锁止式卷收器
3.1当按法规规定时,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应满足下列条件,在规定的单敏感条件下,只有与车辆减速有关的技术要求是有效的。
3.1.1对于4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0.45g 3 /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4N型卷收器;当车辆减速度达到0.85g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3.1.2对于4型卷收器;在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织带的加速度值小于0.8g,卷收器不得锁止;对于4N型卷收器;加速度值小于1.0g时,卷收器不得锁止。
3.1.3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倾斜12º 或以下时,卷收器不得锁止。
3.1.4对于4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27º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4N型卷收器:当敏感装置在其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位置向任意方向上倾斜大于40º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3.1.5当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或动力源控制时,其结构应保证当信号或动力源失效或中断时,卷收器可自动锁止。然而,单敏感式卷收器,依靠外部信号和电源,通过视/听方式向司机指示外部信号和电源的故障,而复合敏感式卷收器不必满足本要求。
3.2试验时,具有复合敏感性的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必须满足上述规定,另外,(对于4型卷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沿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等于或大于2.0g时,卷收器必须锁止,)(对于4N型卷收器:若敏感性与织带拉出有关,当织带拉出方向上测量的织带加速度大于2.0g时,卷收器必须锁止。)
3.3对于第3.1条和3.2条提到的试验,在卷收器锁止之前所产生的织带拉出量,自法规中给出的初始长度起,不应超过50mm,对于3.1.2条提到的试验,自给出的初始长度起织带移动50mm的过程中,不可锁止。
3.4如果卷收器是腰带的一部分,当按照法规在假人与卷收器之间自由长度上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不应小于7N;如果卷收器是肩带的一部分时,进行类似测量时,织带的卷收力应不小于2N且不大于7N;如果织带通过导向装置或导向轮,应在假人与导向装置或导向轮之间的自由长度上测量卷收力;如果卷收器总成带有手动或自动防止织带全部卷回的装置,则在测量卷收力时,应使该装置失效。
3.5按规定的方法,应将织带从卷收器中拉出,并进行拉出回卷试验,反复40000次。然后,卷收器应经受规定的腐蚀试验以及规定的粉尘试验。最后应再进行5000次拉出回卷试验,(共进行45000次拉出回卷循环)。在完成上述试验后,卷收器应正常工作且满足第3.1、3.2、3.3和3.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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