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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流通监管相关法规-联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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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4-07-07 10:19

   在美国,汽车并非特殊商品,故对其的流通管理,主要是通过合同法来规范,对产品责任则主要通过侵权法来规范。政府管理主要体现在环保和交通安全层面。其主要管理部门为环境保护署和交通部。另外,联邦贸易委员会从竞争法、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汽车流通有一定的监管指导职能。

 联邦层面,从事汽车流通管理的部门和法律包括: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通过实施《清洁空气法》制定美国的汽车排放法规等,同时EPA还利用能源之星标志积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

 美国运输部(DOT)的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凡进入美国销售和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必须通过美国交通部的DOT认证,DOT认证的依据为《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DOT认证制度是机动车制造商对是否满足美国汽车安全法规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制度。该局并不办理机动车或其部件的批准事宜,也不对任何商业产品或其销售商进行资格认可,但法规要求制造商必须进行自行认证,并按法规要求标注DOT标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汽车流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特许合同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监管;第二,对消费者购买汽车提供一定的指导,但并无立法。针对汽车流通中出现的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网”(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供消费者和经销商等当事人提出投诉。但该网络只用于收集全国范围内的欺诈和不正当竞争信息,供联邦和各州执法机构使用、获取信息、研究,但该网不解决具体个案。